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一则普法案例。有人“失驾”期间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先垫付交强险起效产生的赔偿?这笔赔偿款最终应该由谁负责?
“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吸毒、驾照过期违章计分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或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驾驶资格的情况。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提醒,失驾期间驾驶车辆的,不仅会被罚款拘留,且出了事故后也属于保险的免责范围,驾驶人应对此负责。
一日,张某某驾驶其母肖某的车辆出行,与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钱某某受伤,随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正处于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案涉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钱某某约20万元。随后,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张某某支付该笔赔偿款,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案人张某某此时处在“失驾”期。案件的一审、二审结果不同,判决不同的原因在于是否认定“驾驶扣留”与“丧失或未取得驾驶资格”为同一概念。
一审法院认为,驾驶证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权利具有可复原性,并非必然导致驾驶资格丧失。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交强险追偿权不能成立。故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则作出改判,判处张某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约20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吴剑峰则认为,涉案事故驾驶人驾驶证被扣留且其尚未通过学习考试,是否能通过考核重新获取驾驶资格当时亦属于未知,其引起社会公共抽象危险的潜在可能性依然存在。故认定其驾驶资格处于未取得状态。
而关于保险公司主张连带责任方面,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肖某对于张某某丧失驾驶资格后仍继续驾驶车辆系明确知情且认可的,故认定肖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吴剑峰提示,在出借车辆时,车辆所有人不仅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同时也对驾驶人有选任义务。
他举例说明,如出借人出借车辆时明知借用人酒驾、毒驾等或无合法驾照等情形,以及出借车辆存在刹车制动不灵等故障的,若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经历一审、二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最终能向涉案人追责。而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20万元,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事故发生时的“燃眉之急”,这正是交强险在发挥作用。
但交强险同时存在赦免条款,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人机动车被抢期间肇事或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先行垫付并有权向涉事人追责。以此为背景,才有了前述案件中“失驾是否等同于无证驾驶”的相关争议。
据介绍,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性)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2020年的车险综合改革落地后,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据中国人保业务员介绍,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有限,且不赔偿投保车险车主的自身损失,建议与商业车险搭配购买。
据知情人士介绍,交强险更像一个保底的险种,在保险意识尚未完全普及的背景下,强制性要求购买交强险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体现交强险的强制性与公益性。
界面新闻搜索历史判决发现,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申2346号案例显示,当驾驶证过期超过1年时间且处在无法恢复状态,被认定为无证驾驶状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在此情况下,即便在交强险责任内,无证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有最终的赔偿责任,致害人才是最终赔偿责任承担者,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
交强险追偿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使重大过错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惩戒违法行为以及最大限度维护交通安全。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吴剑峰表示,“在明知其违法的情况下,本案认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有积极引导作用。”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信息,早在2019年,便可以根据人脸特征核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库,以判断是否为“失驾”人员,平台会通过系统预警通知交警拦截或以电话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目前交警部门已持续强化科技应用,能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大数据锁定失驾违法人。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桑田提醒,失驾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固然需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但是赔偿后可以向驾驶人再追偿。而对于商业车险来说,“失驾”属于免责范围,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此外,“失驾”情况下驾驶车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