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长期存在一些渠道销售手续费畸高、赔付率过低、捆绑销售的现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向保险行业内发布《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期推动意外伤害保险向高质量发展。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保险行业意外险保费录入1174亿元,理赔金额达到了316亿元。此次征求意见,业内也希望监管能对意外险市场进行有效规范。
主要涉及驾乘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等赔付较低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意外险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例如以个人业务为例,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
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调整定价后的产品应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此外,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并在停售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重庆一保险公司高管表示,上述几项规定对保险公司意外险业务影响较大,主要涉及驾乘意外险、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等赔付较低的产品。尤其是驾乘意外险,此类产品从全行业来看,赔付率都很低,不足10%,可能会停售。而且航空意外险以后可能也不能以主险存在,或需要与其他保险产品一起组合出售。
拟设负面清单禁止11项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销售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首次列出“负面清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禁止出现以下11项行为。
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
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
或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
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通过特别约定扩展保障范围,或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方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将短期意外险通过不改变原承保条件逐期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替代长期意外险;
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不实宣传销售等。
整顿背后:定价违规、捆绑销售频出
实际上,早在去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包括针对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并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意外险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意外险保单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黑名单”“灰名单”标准,加强风险预警等。
意外险迎严整背后,是行业乱象的频发。
单看今年以来,3月18日,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显示,永安财险山东分公司承保的三笔永安如意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单,使用永安如意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条款费率,测算保费时未按照备案的费率规章使用对应的“投保规模(参保人数)”调整系数,即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述三份保单投保人数共计6157人,已收取保费166.392万元。
不仅如此,保险公司意外险产品在各类消费场景中存在捆绑销售的问题,也屡屡出现,是目前保险消费者经常投诉的主因。
例如,一些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在申请贷款时,经常被银行要求投保高价意外险,是典型的意外险“捆绑销售”,此现象不仅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还加大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银保监会曾对多家银行、险企进行过处罚。
意外险保费高,或因其代理手续费率过高
同时,第三方互联网购票平台中搭售的意外险产品,保险费用、赔付额度与保险公司普通的意外险在赔付条件、金额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以航空意外险为例,第三方购票平台上搭售的意外险就需要30元、甚至40元每份,但是在保险公司自己的销售平台上,保费却低于30元。虽然保险范围多了航空延误的赔偿以及新冠身故保障,但航班延误4小时以下只赔偿机票代金券,实际对消费者而言体验感并不佳。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一些互联网渠道销售的意外险保费高,主要是因为其代理手续费率过高,比如旅游意外险手续费率为保费的50%,一些航空意外险手续费率会超过90%,甚至超过100%,保险公司承保根本不赚钱,是赔本生意。
对于加强意外险监管的原因,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开表示,意外险市场基础薄弱,定价机制科学性不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不相适应。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