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根据通知,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税延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所谓税延养老保险,是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 我国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
税延养老险试点是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制度的重要探索,实行账户制、EET税收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税收模式),分设三类收益模式。
2018年试点以来,银保监会共批准23家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险,合计推出了66款产品。从最直观的产品收益率来看,税延养老险的收益多为3.5%甚至更低,销售情况也远不及普通的商业养老年金类产品。截至2021年末,64支上线产品获得保费收入6.3亿元。
江苏银保监局副局长李金辉在《中国金融》上撰文指出,试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即覆盖群体有限、优惠力度不足、手续办理繁琐和销售渠道单一。目前保险公司主要通过企业团体保险方式直接销售税延养老保险,该渠道实现保费收入占比90%以上。
随着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落地,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彼时,业内便预计未来二者将实现并轨,本次通知的正式下发正好符合业内预期。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向界面新闻表示,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系统,既可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运营成本,又可以降低领取阶段的税率,从7.5%降为与个人养老金执行一致的3%税率,有利于税延养老险投保人的利益。
税延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如何实现并轨?根据通知,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如投保人在2022年和2023年税延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
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